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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4-08-25 13:10:45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實用】有限公司章程1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很多場合都離不了章程,章程是一個黨派組織、社會團體、公司企業為保證其組織活動的正常運行,系統闡明自己的性質、宗旨、任務以及規定成員的條件、權利、義務、紀律及組織結構、活動規則,要求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一種規則性文書。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章程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有限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實用】有限公司章程15篇

    有限公司章程1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號××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經營項目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公司股東名錄

      第五條 公司股東名錄:

      股東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 出資 持股比例

      或姓名 (萬元) 方式 時間 (%)

      貨幣或非貨幣

      第六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時間由全體股東約定。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1)

      (12)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 (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全體股東約定)。定期會議應于每年 月按時召開(全體股東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全體股東約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3至1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 人(可不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股東約定產生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 (三)年(全體股東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2)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全體股東約定),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有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9)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1-2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本款僅限于公司設監事會的情形)

      第十八條(設監事會條款)監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7)

      (8)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未就出資轉讓召開股東會的,股東應就其出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 條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修訂,自公司變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2

      公司章程的功能是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尋求利益主體權利沖突的平衡點。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 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


    證照號碼


    資本金


    出資方式(金額:萬元)




    %



    出資


    時間


    貨幣金額


    實物金額


    無形金額


    其他金額


    合計金額


    xxx


    xxxxxxxxxx


    認繳


    xx


    xx


    xx


    xx


    xx


    xx


    xxxx.xx.xx


    實繳


    xx


    xx


    xx


    xx


    xx


    xx


    xxxx.xx.xx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依法行使股東的職權;

      (二) 依法轉讓自己的股權;

      (三) 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二)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三)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四)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職責及行使規定

      第十二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確定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法定代表人;

      (三)審議批準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驗資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一)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二)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執行董事任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一)執行股東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非股東聘任的人員;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由公司股東任命。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七)處理公司股東、執行董事交辦的日常工作;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東確定,由公司執行董事(或:由公司經理)擔任。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對股東的決定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股東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依法取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經股東決議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設立登記)股東簽字或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XX公司。住所:xx區xx路xx號xx樓xx層xx室。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xxx。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xx個:股東名稱(姓名)住所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簽章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金額(萬元)出資比例簽章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xx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xx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xx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xx人,(注:3—10人)其中:董事長1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xx年(注:不得超過xx年)。

      第二十六條、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董事任期xx年(注:不得超過xx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xx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1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xx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xx名(注: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xx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xx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xxxx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xx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xx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xx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xx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后,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做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甲方姓名(名稱):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xxxx

      xx年xx月xx日

      乙方姓名(名稱):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xxxx

      x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企業建立現代產權制度,保障企業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天津市__、《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按發起設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組建,是獨立企業法人。企業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企業以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企業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萬元

      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企業宗旨:____________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誠信經營,注重經濟效益;提高職工收入,保障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股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五條 企業的股本金總額為____元,總股份為____股,每股金額為____元人民幣。

      第六條 本企業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____________

      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元,折____股,占企業股本的____%。

      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元,折____股,占企業股本的____%。

      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元,折____股,占企業股本的____%。

      (上述股東為發起人,不少于5人,可為企事業法人、社團法人、自然人,發起人出資總額與股本金總額一致)。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企業的股份持有人為企業股東。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份額,對企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法人作為企業股東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權利,并出具法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八條 企業股東享有以下權利:____________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2.依照企業章程、規則轉讓股份;

      3.查閱企業章程,股東大會記錄及會計報告,對企業經營管理提出建議或質詢;

      4.當企業依照國家政策法律上市時可優先認購企業發行的股票;

      5.按股份取得股利;

      6.企業終止清算時,按股份取得剩余財產;

      7.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第九條 企業股東承擔下列義務:____________

      1.遵守企業章程;

      2.服從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按認購股份和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按持有股份對企業的虧損和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支持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企業發展;

      5.維護企業利益,反對和抵制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四章 股權管理

      第十條 企業股權管理基本規則如下:____________

      1.企業依本章程制定股權管理規則(或實施細則),設立股權管理辦公室,在董事長領導下,負責股權管理工作。

      2..發起人認購企業股份后即繳納股金,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3..各發起人股金繳足后,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在三十日內召開企業創立大會。創立大會對企業成立重大事項決策時,對發起人抵作股金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創立大會決定設立企業后,股東不得抽回其股本。企業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企業所產生的債務、費用負連帶責任發起人因過失致使企業利益受損,應承擔賠償責任。

      4.企業對發起人繳足的股份頒發股權證,作為出資憑證和行使股東權利的依據。企業股份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普通股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按出資比例或出資額承擔企業的風險責任。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享有收益權和優先受償權。;

      5.企業股份可以用人民幣或外幣購買。用外幣購買時,按收款當日外匯匯價折算人民幣計其股息統一用人民幣派發。

      6.企業的董事和經理在任職的三年內,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轉讓本人所持有的企業股份。XX在任期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額的5%,并須經過董事會同意。

      7.股東協議轉讓股份須向企業股權管理辦公室提交轉讓協議書等相關文件和資料。股份的無劃轉須向企業股權管理辦公室提交原股東同意所持股份無償劃轉的文件。

      8.企業根據發展需要,決定增資擴股,按程序報批后,可向原有股東配售新股、派發紅利翻以公積金轉增股本,也可吸收新股東人股。由董事會制訂增資擴股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行。新增、配送、派發、轉增的股份,與首期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責。企業增資擴股間隔時間上不少于一年。

      9.企業根據發展需要,決定縮減股份,按程序報批后。可由全部股東按比例縮股,也可由確股東按比例縮股,由董事會制訂縮股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施行。縮減股份與減少注冊資本步,按工商管理機構規定辦理減資手續。

      1.股東可按本章程從企業股權管理規則轉讓股權。股東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的條件下:____________轉讓后股東人數不得少于5人雙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脅迫股東轉讓股權;股東向企業內股東轉讓股權,須經股權管理機構確認后辦理過戶手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出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企業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受讓人的名稱、住所及轉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企業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購買權。

      11.持股職工遇到退休、調離、辭職或被辭退、除名等情況,本著自愿的原則,先在企業內部轉讓股東股權,本企業內轉讓不成,可向企業外法人或自然人轉讓股權,不能如期轉讓股權的,具備條件的可由企業公積金收購職工股權,企業無力收購的,可由普通股轉為優先股管理。

      12.自然人所持股份可委托相關機構,(人員)托管。

      13.企業根據發展需要上市時,按上市企業要求進行資產重組,按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章 股東大會

      第十一條 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人數超過一百人以上的經創立大會決定可實行股東代表大會制,其職權和行使職權的規則與股東大會相同(以下均以股東大會表示)。由____名股東推舉一名代表,參加股東大會,行使權力。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1.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3.審議批準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5.對企業增減注冊資本和重大股權變更作出決議;

      6.對企業合并、分立、變更財產組織形式、終止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7.選舉或更換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8.修改企業章程并作出決議;

      9.對企業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如下:____________

      1.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股東大會間隔最長不超過15個月。

      2.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召開股東臨時大會:____________董事缺額1/3時;企業累計未彌補虧損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的1/3時;占股份總額3%以上股東提議時;董事會或監事會作出提議時。

      3.股東大會應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臨時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定。

      5.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時(指前條第5、6、8款),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和審議決定的事項(指前條第1、2, 3, 4, 7, 9款),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6.股東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向股東大會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7.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2/3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日舉行,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發出通知。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仍達不到規定數額,應視為已達到法定數額,決議有效。

      8.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及決定作出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決議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

      第十三條 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負責企業重大事宜的決策。董事會由(五名以上單數)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至二名,設董事會秘書一名。董事長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般應推選最大股東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長。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大會決議可罷免,但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從法人股東中選出的董事,因該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股東提交有效文件并經企業董事會確認。董事會成員中有企業職工代表一名(根據企業情況可聘獨立董事一名)。

      第十四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1.召集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企業增減注冊資本方案、重組上市方案、發行債券方案;

      6.決定企業重要財產的抵押、出租、發包;

      7.制訂企業合并、分立、股權結構重大調整、財產組織形式變更、終止清算等方案;

      8.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制訂企業章程修改方案;

      1.制定企業的重要管理制度和基本規則;

      11.聘任和解聘企業經理或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和解聘副經理或副總經理(以下簡稱"副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12.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董事會的議事規則如下:____________

      1.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他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2.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半數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

      3.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董事會選舉、作出決議、決定以出席董事過半通過為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在表決與某董事利益有關系的事項時,該董事無權投票。但在計算董事的出席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入在內。

      4..董事會會議決議應由出席會議董事簽名,董事會決定事項的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因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和本章程,致使企業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策的董事對企業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1.主持召開股東大會,代表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領導董事會工作,檢查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簽署企業股權證、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企業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第十七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授權副董事長及其他董事行使部分和全部職權。

      第十八條 董事會秘書為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履行以下職責:____________

      1.負責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的具體籌備、組織工作,負責會議記錄;

      2.保管股東名冊和董事會印章;

      3.董事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提請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二十條 企業設立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企業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監事會由____名成員(不低于三人)組成,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人共同出資,設立北京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2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_________________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6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 公司和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工程監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堅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為水利工程投資者、建設者提供科學嚴謹的監理、優質的服務,確保投資者的建設項目投資省、進度快、質量好。同時,通過科學的、先進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資源,使其為股東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為國家提供稅收。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省※※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省※※市※大道1號;

      通訊地址 ※※省※※市※大道1號;

      郵政編碼 537100。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省※※院內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以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為主業。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和要領取許可證的,已經 批準,并領取了 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5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50 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

      貨幣 4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 80 %;

      實物折價1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20 %;

      土地使用權折舊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0 %。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中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已由具有無形資產評估資格的 會計審計事務所 評估驗證。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省※※局;

      ※※省※※局。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分配紅利;

      (2)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3)股東會上的表決;

      (4)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5)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帳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6)被推選擔任董事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8)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3)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2)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3)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方式 出資額 股東簽名

      1 ※※省※※局 實物折價 10萬元

      2 ※※省※※局 貨幣 4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冊資本;

      (1)股東增加投資;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簽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末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股東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每年召開一次,于年初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2)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有關董事長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或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一名董事長,兩名付董事長、四名董事組成。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2)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

      (3)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借款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提出的副總經理和三總師;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決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委派會計的報酬和支付方式;

      (12)擬訂公司兼職董事津貼的標準。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由董事長指派一名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對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

      (2)檢查公司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維護股東權益。

      (3)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責成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在董事會的領導下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也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帳冊、制度。按月向董事會提交財務報表。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四十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議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二十日以前備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在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員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4)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

      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由有關機關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宜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清算組織負責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總經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資金和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十四條 公司領導在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領導在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者建議。

      第五十五條 公司職工依據《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規定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有限公司章程7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 n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有限公司章程8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驗資出具的報告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注:成員人數應為3-13人),由股東決定產生。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等 2方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事項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人民幣。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住所、證件號碼、實繳的出資額、出資 方式、參股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 1 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30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的出資人: ,出資方式: ,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是經 批準設立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第八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出資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董事會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 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五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由董事兼任的,須經出資人同意。

      第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 委派。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保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第二十七條公司章程經 批準生效。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由 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11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定公司章程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訂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制度,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

      1、貨幣出資方式

      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股東直接用金錢向公司投資,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出資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

      2、實物作價出資方式

      實物作價出資方式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是以實物形態進行的,并且實物構成公司資產的主體。實物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建筑物、設備、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資,非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的物資,不得作為實物入股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實物出資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對于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對于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以國有資產為實物出資的.,實物作價結果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資、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并由有關驗資機構驗證。

      3、工業產權出資方式

      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資產,它與有形資產不同,它是一種使用權。用工業產權出資,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指的是制造工藝、材料配方及經營管理秘訣。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對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三、簽訂出資協議的注意事項

      1、首先要審查股東資格

      由于全體股東要對發起設立公司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一定要審查好股東的資格,包括股東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并且對股東的身份證明最好進行備份。

      2、要明確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而且,全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確股東的出資方式和金額。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權及房產作為出資方式,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擁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3、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及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等問題

      由于現在時常會出現股東出資不實或拖延出資的情況,所以,在簽訂出資協議時,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因為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及要明確約定貨幣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問題,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若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則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需要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的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并且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有限公司章程12

      總 則

      一、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二、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名稱和住所

      四、公司名稱:x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五、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公司注冊資本

      六、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股東姓名(自然人獨資)

      七、本公司的股東:xxxx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八、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xxxx以貨幣出資萬元,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十、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十二、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十四、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十五、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十六、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十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八、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十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 利潤分配表。

      二十、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二十一、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l、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二十二、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十三、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其他事項

      二十四、本公司營業期限為10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十五、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十六、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xxxx有限公司

      監事委派的證明

      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條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六條規定,經股東委派XX為本公司監事

      監事任職條件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

      特此證明

      股東簽字(蓋章):

      二0XX年X月X日

    有限公司章程13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公司企業法人組織和行為,保護投資人、企業和債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組織章程。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條 本企業由 (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投資設立。

      第三條 本企業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有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企業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本企業以企業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國家授予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本企業名稱: ;

      第五條 本企業住所: ;

      本企業經營場所: ;

      第三章 經濟性質

      第六條 本企業經濟性質為 。

      第七條 本企業享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財產權,企業收益、企業資產增值、企業處置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

      第四章 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第八條 本企業注冊資金 萬元。

      第九條 本企業注冊資金來源:(集體企業“集體職工集資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或集體企業積累形成”,國有企業“國家授權 代表國家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由投資人投入”),其中:投入貨幣資金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如,房屋) 萬元。

      第十條 本企業注冊資金投資方式: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第五章 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企業經營范圍: (注:根據企業實際經營填寫)

      第十二條 本企業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本企業經營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許可經營項目,報經有關行政機關許可后經營。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第十三條 本企業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由擁有本企業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本企業職工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本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為(集體企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 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

      第十四條 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 ;

      (二) ;

      (三) ;

      第十四條 本企業主管單位(或者投資人會議)職權是:

      (國有企業或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制定此條,集體企業根據實際決定是否制定此條。)

      (一) ;

      (二) ;

      (三) ;

      第十五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議,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由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助理等人員組成。經理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一名,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 名。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者罷免”,國有企業“主管單位任免(聘任或解聘)”,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和職權范圍

      第十七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主任)一人,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 人。經理(廠長或主任)為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廠長或主任)根據本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由經理(廠長或主任)提名,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特殊情況經本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可以被確定為企業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本企業實行經理(廠長或主任)負責制,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下列職權:(注:以下條款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一)依照法律和政策,根據本章程規定,決定或報批本企業各項計劃;

      (二)對企業經營管理有決策和生產指揮權;

      (三)決定本企業行政機構設置;

      (四)提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主管單位”,或“投資人會議”任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級高管人員;

      (五)任免(聘任或解聘)本企業中層管理人員;

      (六)制定工資調整方案,資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項議案;

      (七)獎懲職工及企業管理人員;

      (八)其他:

      第八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第二十條 本企業財務管理執行《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

      第二十一條 本企業依法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稅后利潤 %作為發展基金; %作為職工福利基金; %作為職工獎勵基金。

      第九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制定確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本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無故企業不得隨意解聘或辭退職工,職工也不得隨意辭職或離職。

      (注:以下條款根據企業實際制定)

      下列情形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

      1、 ;

      2、 ;

      3、 ;

      下列情形職工可以辭職或離職:

      1、 ;

      2、 ;

      3、 ;

      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辭職或離職,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告知職工或者企業,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企業實行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根據國家規定、企業效益和社會消費程度確定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職工工資實行月工資與績效相結合的形式。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建立勞動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制度,企業和職工依法繳納保險費用。職工應當承擔的保險費用由企業在職工工資中扣繳。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 當本章程出現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符,或者不適應本企業發展需要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由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會議提出,經經理(廠長或主任)簽字,企業蓋章,報企業(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準、(簽字)蓋章。

      第十一章 終止程序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情形,本企業終止經營。本企業終止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依法組成企業清算組織。企業清算組織制定清算方案,負責對企業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清算結束,本企業剩余資產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本企業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本企業依法破產。

      第二十八條 本企業清算結束后,由清算組織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法人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準、(簽字)蓋章后生效,本章程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本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主管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或

      投資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

      《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寧波市人民政府甬政發(1994)253 號文批準,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于 1994 年 12 月29 日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公司于 20xx 年 7 月 20 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xx]48 號文核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2,850 萬股,于 20xx 年 8 月 16 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如出現終止上市情形被終止上市后,公司股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款規定。

      第四條公司注冊名稱: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Hongrun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第五條公司住所:浙江省象山縣丹城鎮建設東路262號,郵政編碼:315700。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6,623萬元。公司因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而導致注冊資本總額變更的,可以在股東大會通過同意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決議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項通過一項決議,并說明授權董事會具體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弘揚拼搏奉獻、爭創一流的企業精神,堅持誠信為本、質量興業,科技創新、人才興業,立足上海、面向全國、開拓國際市場,發揮品牌優勢,壯大建筑主業,拓展多元投資,實現持續發展。

      第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經營范圍: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公路工程施工、地基和基礎工程、建筑裝飾工程、園藝園林綠化工程、勘察設計、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設監理、裝卸勞務、建筑機械、水泥制品、建筑裝潢材料、金屬材料批發、代購代銷;根據(1997)外經貿政審函字第3381號文件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和按外經貿發展審函字第1017號文件經營進出口業務。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

      第十八條 公司成立時發起人為象山市政工程建設公司職工保障基金協會、象山縣二輕工業合作聯社、上海龍華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以及鄭宏舫、何秀永等 29名自然人。該等發起人于1994年12月經批準共同發起設立本公司。

      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 16,623 萬股,股本結構為:人民幣普通股 16,623 萬股,無其他種類股。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 10 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 6 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有限公司章程15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安陽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安陽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安陽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xx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xx· xx·· xx xx· xx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管理制度《安陽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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