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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4-08-31 18:08:11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15篇(必備)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章程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章程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一定的規范作用和約束力。一起來參考章程是怎么寫的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章程15篇(必備)

    公司章程1

      基于公司章程的契約性質,對于公司章程的效力研究我們著重于其對公司及公司成員的約束力。

      一、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作為契約,僅具有內部效力性,并不具有外部效力性。因此,這里所說的公司章程的效力,主要是指公司章程作為契約對哪些主體具有約束力。我國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條款實際上體現了公司與其成員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下面結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對這些主體的權利義務具體分述之。

      (一)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契約,在此基礎上,公司章程及于公司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第一,公司依照章程約定,建立公司組織機構,這些機構按照章程約定的權限范圍行使職權。即一旦公司章程選擇了治理結構的方式,無論是何種方式,公司就必須遵守該約定。①

      第二,公司須在章程確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我國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從此方面來看,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自由地選擇以及變更經營范圍。但如果公司超越公司章程,從事超越其經營范圍的行為,按照契約理論,該行為理應無效。②但是,隨著現代契約理論的發展,出于契約正義原則的需要以及經濟效率的角度考量,公司越權行為無效的適用范圍受到了限制。③

      第三,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對股東負有義務,公司若有違反,則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公司法第22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按此理解,上述主體若違反公司章程造成損害,則由公司對其行為承擔責任。除此之外,對于公司不按章程約定滿足股東知情權,不按規定召開董事會等違反公司章程對其義務約定的行為,公司也應承擔責任。

      (二)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成員間的合意,尤其作為股東之間的一種合意,對公司股東具有約束力。其對股東的效力,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第一,公司章程規定了股東的權利。一旦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之后,對公司便不再負有其他積極義務[1]。因此,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便是關于股東權利的約定。股東具體享有的權利有:股權請求權、股利分配權、剩余財產分配權、股份轉讓權、表決權、知情權、股東會召集權、監督權、訴訟權等。④至于股東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公司章程也可根據股東協商進行約定,一旦約定,則股東就需要按照約定方式行使,不得違反。

      第二,公司章程規定了股東應負有的義務。一方面,體現為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股東若違反該義務,除向公司繼續履行該出資義務外,還要對其他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⑤另一方面,體現為股東要遵守章程約定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如果濫用權利,則要對公司或其他股東承擔賠償責任。①

      (三)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成員間的契約,其對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同樣也具有約束力。在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當中,對這些主體的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經常成為公司糾紛產生的原因,而公司章程就此可以做出更為詳盡的規定。具體表現為以下方面:

      第一,公司章程是此類人員行使職權的具體依據。譬如,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經理的職權,可以決定監事會的構成,可以規定董事的任期,可以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賦予這些主體或多或少的職權。②

      第二,公司章程規定了此類人員承擔的義務及責任。我國《公司法》第一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③和勤勉義務④。”該法第149條具體列舉了此類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行為。⑤另外,該法第150條明確規定,此類人員執行公司職務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要承擔賠償責任。⑥總而言之,公司章程對此類人員的義務及責任承擔問題,可以作出具體的規定。

      二、公司章程的功能

      從本文上述內容的闡述中,我們發現,實際上權利義務是公司章程的核心,調整公司各組織結構權利義務的內容以及公司各成員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大部分體現在公司章程中,這凸顯了章程所具有的調整公司成員間參與公司管理和分配利益關系的功能。因此,其在決定公司治理結構上扮演積極的角色。

      (一)構建公司治理結構功能

      1.關于構建公司治理結構功能的理論解說

      何為公司治理?漢密爾頓認為:公司治理在美國一般是指公眾公司的職業經理人、董事會和股東之間的關系。⑧英國卡德伯里公司治理報告將公司治理界定為:“經營和控制公司的制度”。從法學的角度而言,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為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公司正常有效地運營,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公司組織機構之間權力分配與制衡的制度體系[2]。由此,由于現代公司的.股權分散,導致公司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股東作為所有權人,其和經營者之間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關系;同時,由于二者的利益追求并不總是一致,代理人會有自己的利益考慮,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保證代理人有足夠的經營自由為公司創造價值,同時又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合理的規制,這才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問題。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的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的一般合理性最根本的是股東主導模式。股東主導模式要求經營者僅對股東利益負責。⑨這里的股東利益,包括少數股東,適用于公司股權高度分散的公眾公司,也適用于股權集中的封閉公司[3]。股東主導模式深層次的含義是股東對公司治理的參與,即股東權自治。其強調股東自治,強調股東的參與和監督,在最大限度范圍內保護股東的利益。因此,公司治理的選擇關鍵還是在于公司股東本身,即股東通過什么樣的公司章程來選擇適合公司經營的治理模式。

      2.關于構建公司治理結構功能的實踐運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員間的契約,其通過規定股東的參與管理和監督實現對公司治理的建構,具體表現為股東的權利行使、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權限與程序安排。

      首先,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組織機構中的公司組成人員資格、組成問題,如有關董事的人數、董事的任命和解聘、監事會的人數、監事會的任命和解聘以及股東的退出和除名等。其次,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董事會與監事會的職權分工、股東大會的程序等。其中,股東參與管理和監督體現在:“通過投票表決,股東可以選舉或更換董事、監事,并決定有關報酬事項;批準某些特別事項,如公司合并、公司所有資產的出售、公司解散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通過、修訂或廢止公司內部規章;以及通過股東決議以批準董事會的行動或要求董事會采取行動等。” [4]另外,股東對因自身權益受到公司、董事、控股股東的不法侵害,其基于股東身份可以向法院起訴。具體如:撤銷決議之訴⑩、查閱權行使不能之訴①、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之訴②、損害賠償之訴③、解散公司之訴④。除此之外,股東還可以提起派生訴訟。⑤ “目前,派生訴訟對股東權益保護功能已被充分認識,與此同時,其另一重要功能――對經營權與控制權的監督制約功能也被充分展示和釋放,而且,隨著公司規模的日益擴張、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程度的日益提高,其監督功能也在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下面,筆者以一則案例 [5]來簡要說明公司章程在構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

      20xx年2月,李某與祁某共同投資設立一家公司,注冊資本金人民幣50萬元,祁某出資20萬元,李某出資30萬。李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執行董事并兼經理之職,祁某任公司監事。公司自開業以來,一直處于營利狀態,在此期間,祁某曾多次提議召開股東會并分配利潤,但李某拒絕。同時,李某又另設了一家經營范圍與原公司完全相同的新公司,并轉移了公司一些業務、資產。20xx年2月,祁某以李某和公司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要求退出公司并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司法審計。法院在立案之前要求祁某首先用盡內部救濟措施。祁某遂遵法院指示,在報紙上發布擬進行股權轉讓的公告并繼續與李某協商,然均未果。在上述內部救濟措施用盡的情況下,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根據原《公司法》規定,判決駁回祁某的所有訴訟請求。祁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本案為因公司陷入僵局⑥而引發的股東權益糾紛案件。在本案中,李某作為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其作為管理者,與股東祁某發生了利益沖突且已激化,李某的行為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損害了小股東祁某的利益,而祁某無法依據原公司章程保護自己的權利,又不能依據法律獲得救濟。公司已然陷入僵局。從公司的內部治理來看,如果本案股東在公司章程中對公司治理有具體可行的治理措施約定,那么也就不需要股東事后耗費更多的成本去保護自己的權利或者根本就無法。所以,如何預防公司僵局才是最有實踐意義的。因此,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充分發揮公司章程構建公司治理結構的功能,事先在章程中約定具有防止公司僵局的條款就顯得尤為重要。具體到本案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就如下條款預先約定:一是約定在公司連續盈利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情況下,異議股東有強制股份回購請求權。二是在查閱權方面,約定股東有查閱會計賬簿的權利。三是在監事會的職權方面,約定監事有罷免、起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四是約定在公司僵局的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以化解僵局、維護自身權益⑦。

      (二)公示功能

      前文已述及,公司章程作為契約,并不具有外部效力,而商事登記制度要求公司章程公開,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維護交易安全。

      所謂公示功能,是指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法人組織與活動的基本規則的載體和表現形式,具有揭示公司基本情況的法律功能。[7]現代各國公司法基本要求公司向社會公開章程內容,尤其是對公眾公司來說要求更為嚴格。章程內容向社會公開,一方面有利于公司的股東及公司潛在的股東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對其進行商業投資提供判斷指引;另一方面,有利于公司現實的債權人及潛在的債權人了解公司的基本情況,使其明確自己將要承擔的風險,從而做出正確的判斷。另外,作為管理上的一種強制公開,其有利于國家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而這種一定程度上的監督管理對于公司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的安全有效運行來說是必要的。

      三、結論

      公司章程作為契約,其約束的不僅僅是公司、股東,還包括董事、監事及公司高管人員。基于公司章程的契約性質,在契約自由、股東自治的理念下,股東按照自己的意愿對公司事務作出合理的安排,構建權利分配體系,平衡各方利益,從而構建具有高度適應性的公司治理結構。董慧凝博士認為“公司股東通過公司章程進行的安排要比法律作出的公司治理安排高明的多,原因在于當事人的智慧是足夠的,公司章程能夠實現公司治理結構的個別最優”。

    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公司依法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六條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一)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二)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三)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第九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

      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章程應就實物轉移的方式,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及期限作出規定)。

      第四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股東會記錄何財務會計報告;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以下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經理。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實施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監 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定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有股東會確定;依照前第(四)、(五)向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企業財產、債券、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四章投資者決議

      第五章董事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七章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

      第九章職工及工會

      第十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成立威力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維護公司、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投資者名稱、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投資者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的名稱、法定地址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是_________________(注:投資者名稱)投資經營的企業,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經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并在南京市登記注冊,為中國企業法人,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并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本著加強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效益,并獲取滿意的利潤回報。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涉及的用地、規劃、建設、環保方案、消防安全措施等應取得政府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九條公司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產品。國家鼓勵公司出口在國內生產的產品。

      第十條公司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公司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物資。公司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

      (非生產型企業可以省略第八、九、十條)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注:或其他外幣,下同)公司注冊資本(出資額)為: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注:幣別同投資總額)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及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中:_________________

      現金: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實物: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知識產權: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公司的注冊資本分_________________期投入。第一期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投入;第二期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分期而一次繳付出資的,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分期出資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全部繳齊出資的期限為:第一期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九十天內投入;其余部分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投資者繳付出資后三十天內,應當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以后,公司應當向投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審批機關批準方可實施的事項,經公司投資者決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外匯、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投資者決議

      第十七條公司投資者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通過投資者決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減少或者轉讓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應由投資者決議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董事會負責執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并向投資者負責。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_____名成員組成(注:3-13名),其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__人。董事長及董事由投資者委派。董事長和董事每屆任期3年,經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人選的更換,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公司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

      簽字人。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依照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董事長臨時不能履行職責的,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履行,但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董事長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公司投資者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投資者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投資方案,審批經理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權轉讓、延期、中止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三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天(多于10天)送達開會通知,并說明會議議程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需經出席會議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會議記錄歸檔保存。記錄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外文同時使用。會議記錄及決議文件,經與會代表簽字后,由公司抄送全體董事,并連同委托書一并存檔,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公司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銷毀。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休會期間需經董事會決定的事宜,也可通過電訊及書面表決方式作出。董事書面表決作出的決議,與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公司在其住所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并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公司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1人,副經理…人。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經理協商。

      第二十八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體規章;

      (四)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五)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六)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經理、副經理每屆任期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條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兼任經理、副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經理、副經理必須是常駐公司住所的專職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經理或副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二條公司管理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或按公司的管理規定,予以解聘;對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觸犯刑律的,要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經理、副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的,應提前…天向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經董事會決議批準,方可離任。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是公司的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在董事會不提議投資者對公司事項進行決議時提議投資者進行決議;

      5、向投資者提出提案;

      6、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條監事由投資者委派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連續委派可連任。第三十八條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九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條監事的決定應當作成記錄并簽名。

      第四十一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稅收的規定繳納各種稅金,并可按有關規定依法申請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四十三條公司職工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四條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扣除其他款項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等有關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執行。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復式記賬法記賬。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財會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外商投資統計制度》等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

      第五十條公司的外匯事宜,按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公司在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銀行開設人民幣賬戶及外

      匯賬戶。

      第五十二條對于公司按中國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并扣除、支付或撥出任何其它款項后所余利潤,董事會應編制它認為需要的利潤積累、分配或投資計劃,報投資者批準決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四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九章職工及工會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以及中國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案,擬定勞動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第五十六條公司招聘職工,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五十九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公司住所地現工資制度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六十一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二條工會依照中國

      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

      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公司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六十四條公司經營期限為15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公司的投資者若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經投資者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六條公司可以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投資者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公司投資者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公司實際情況列明提前終止經營情形)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投資者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六十九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條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包括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國家稅款;其他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全部歸屬投資者所有)。

      第七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委員會提交清算報告,經董事會和投資者確認后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的制訂、生效、解釋、變更和爭議的裁決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依據。如有抵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為準。

      第七十三條公司應當主動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海關、工商行政管

      理、財政、稅務、審計、勞動管理、環保等部門的依法檢查和監督。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經投資者同意可以修改補充,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經修改補充的條款,作為章程的有效附件。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注:也可同時用另一種文字書寫,如有不一致之處,以中文為準。)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于二○○年月日由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注:或授權代表)在中國江蘇省南京市簽署。

      投資者: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等__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省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省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擬定三個并排序)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對新農村建設業、美麗鄉村建設業、旅游業、娛樂業、酒店業、建筑業、商務服務業、工業、農業、體育休閑業、高科技業的投資。(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專項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經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公司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股本總額。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2)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3)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4)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5)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6)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提名公司經理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叁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二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七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確認的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5

      公司章程

      ( 年 月 日股東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或者未盡事宜,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 占注冊資本比例 出資方式

      (以上股東出資擬于 年12月份 足額繳付。)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6月、12月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 股東會選舉或聘任 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選舉或聘任產生。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八條 公司設一名監事,由 股東會選舉或聘任 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任期 3 年,由 股東會選舉或聘任 產生,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決議,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由股東會決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由股東會決議,并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除被擔保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外)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兩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6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 n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公司章程7

      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開的x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x年5月5日,公司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手續,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變更后的營業執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況如下:

      一、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

      現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80萬元”。

      二、第十八條原為:“公司股份總數為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現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1008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特此公告。

      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年5月12日

      1、章程應標明制定時間,可以寫明制訂或修訂章程的股東會的屆次和會次;

      2、章程應包含《公司法》規定的以下必載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公司的`經營期限

      3、章程的簽署

      設立時章程依法由全體股東簽名(自然人股東)蓋章(單位股東);修訂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全體股東簽名(自然人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者經由公司權力機構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4、章程修正案

      既可以同時寫明原條款內容和修訂后的條款內容,也可以只寫明修訂后的條款內容。格式要求與章程相同。

    公司章程8

      為建立xxxxx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公司名稱為連云港市億豪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第二條公司住址在連云港市新浦區海昌南路128號第三條公司股東名稱和法定代表人:

      出資人:

      朱孔宜

      吳廣傳

      周禮燕

      第四條

      股東的合營期限為10年,即20xx年7月26日至20xx年7月26日。

      第五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為:堅持依法經營,堅持社會效益和自身效益并重,主要為連云港市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一)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及其他企業貸款擔保;(二)投資: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四)信息咨詢服務xxxxxx

      第三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壹仟萬元。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

      朱孔宜出資4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40%;

      吳廣傳出資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30%;

      周禮燕出資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30%。出資方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出資額、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一條

      公司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及地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并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董事或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表;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優先認繳出資權;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6、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倒閉后,股東有權按比例分配補償債務后剩余的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交納出資額;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按出資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

      股東會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或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形式、修改章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對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按本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決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般在年度終了前十天內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其他情況下股東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東會議表決時,可委托其他成員投票,并出具委托書。

      第二十四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形使下列職權:

      l、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結算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期R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董事每屆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撤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人。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會,召集、主持董事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檢查董事會決定實施情況;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力;

      4、在特殊隋況下不能履行職務時,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為履行;

      5、在發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時,可對—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罷免權,但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會議決議和特別會議決議。普通會議至少有3名董事出席,決議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最終裁決權;特別會議決定,須全體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明確授權范圍。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出席會議的董事均應在決議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設經理一人,副經理一至二名,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三十四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第三十五條

      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七章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長或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監事會設召集人1名,其中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及監事會召集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股東代表與職工代表的比例為2:

      1。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3年,監事任期屆滿

      連選連任,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三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

      第八章

      貸款擔保基金

      第四十條

      公司設立貸款擔保基金,并制定《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與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貸款擔保基金采取托管形式,托管人為連云港市商業銀行,管理人為本公司。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三條按照《會計法》的規定,本公司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十五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審查驗證。

      第四十四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公基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財務由財務部門負責,設會計師—人。

      第十章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第四十八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職工實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九條

      公司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職工勞動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事宜,應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章

      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解散:

      1、符合本章程第四條規定的合營期屆滿確要解散的;

      2、股東會議決議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決定后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條第四項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

      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公司依照前條第五項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l、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擬訂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4、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清理本公司的債權、債務;

      7、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8、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9、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三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按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在清算結束后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公司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第五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時,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會。第五十八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一致同意并簽名、蓋章后生效。

    股東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9

      私法自治理念在合同法中體現為契約自由,在公司法中則體現為公司自治。但這種自治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公司自治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從公司與政府的關系看,公司自治強調公司相對于政府是自治的,政府不得干涉公司的自主經營。二從公司與股東的關系看,公司自治應當是以股東為本位的自治。公司具有團體的性質。“社團自治”,即社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以通過章程和多數表決制,自己規定內部關系。公司的成立應當具備的三個要件是:人的要件、物的要件、行為要件即制定公司章程。雖然關于公司成立的要件有不同的觀點,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司的成立必須有公司章程。它強調股東依據自己的意思訂立公司章程,依據公司章程表達意愿的自由。從這一層面上理解,公司自治就是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載體。

      一、我國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現狀

      我國自身并沒有孕育出公司制度,作為“舶來品”,我國引進公司制度的定位在于承擔富國強民的重任,而不僅僅是規范公司這一組織體的私法規范。1993年《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為國有企業的改革提供方案,所以,在我國,國家是公司制度的主要供給者。在國家過多的強制性干預下,公司很難實現自治。作為自治載體的公司章程,其自治的空間自然有限,在實踐中,公司章程原本有限的自治空間,更是被公司實踐為“千人一面”的填空題。

      修訂后的公司法進一步擴大了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對新公司法中出現“由章程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等表述進行統計,除去第25條、第82條集中規定章程應規定的內容事項外,其他涉及允許或指定由章程規定公司事項的條文有24項,①而在修訂前的公司法中只有11項,顯然這是一個重大的轉變。現行公司法下,公司通過公司章程這個載體擁有了較大的自治空間,但是,很多學者認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還有進一步擴大的必要,應賦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權。

      二、界定我國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標準

      從公司章程的歷史演變中可以看到,在每一個特定的歷史階段,在相關因素的合力作用下,法律對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都有不同的界定,不存在一個絕對的、統一的標準。我們試圖找到關于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相對確定的標準。公司制度的功能在于在保證公司獲取利益的同時,還要涉及股東之間、股東與經營管理者之間、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公司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問題,即公司具有效益功能和平衡功能。這些主體之間利益的平衡是國家強制的內容,在此之外,即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

      公司法是規范公司章程的規則體系,國家對于公司自治與強制的態度反映在公司法上即為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所以,自制與強制的立場必將影響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間。對于強制性規范,公司必須遵守,公司章程也不得改變;對于任意性規范,屬于公司自治的范圍,公司章程可以對其選入(optin)選出(optout),實現個性化的設計。我們對于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有以下幾點思考。

      1.公司的內外事務有別:公司章程的內容應當根據公司類型的不同區分為相應的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現行《公司法》第25條、第82條分別規定了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在其余的法條中,用“由公司章程規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來進行表述。關于公司章程的內容,一些學者認為應盡快采取英美法的公司章程兩分法――即公司章程分為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兩部分[4]。我們認為,應當根據公司類型的不同將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區分為相應的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

      其中,必要記載事項體現了國家強制的內容,必須記載,否則章程不發生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對外關系,是公司與第三人,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公司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公司的外部關系會涉及到沒有機會參與規則設計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必須借助強制性規范來保護他們的利益。哪些內容屬于強制性規范的內容,比如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的出資額、種類、時間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數量、每股金額、股份種類等)、公司股東及公司對外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等都屬于這個范疇。對于上市公司,要根據需要增加必要記載事項,比如公告的方式、載體等。落實到現行《公司法》,必要記載事項應當包括第25條、第82條所規定的事項以及“由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比如,《公司法》第13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關于任意記載事項,當公司選擇,一經記載,即發生法律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內部關系,是規范股東之間、公司與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股東密切關注自身的利益并直接參與公司事務,所以,對于股東及公司利益的保護主要通過股東的協商與自治實現的。在任意記載事項中可以規定《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我們將其他事項理解為除了受以下的`限制外,公司章程都可以自主地進行規定,以體現公司的自治精神。但應受到的限制主要有: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則;不得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主要為強制性規范);不得與必要記載事項的內容相抵觸。在這里不得不再次提及1998年大港收購愛使的過程中,愛使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使在愛使董事會中“推選代表的股東必須持有愛使股份至少半年以上,并且在董事會換屆選舉時,新當選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組成人數的1/2”,這是愛使采取反收購的一個舉措,但是,股東選擇管理者是股東固有的一項權利,而董事的提名權是這項權利的重要內容,愛使在公司章程中對這一權利的限制和剝奪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及宗旨的,所以也是無效的。

      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的劃分,也可以將其理解為公司的內外事務有別:公司內部事務的自治范圍廣于公司外部事務的自治范圍。

      2.不同的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圍廣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能夠募集到龐大的資本。但是作為投資者,大多數人買進股票的目的是為了在其價位相對較高時拋出,以獲得其中的差價,而不是為了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與決策,所以,他們可能并不努力去獲取公司的相關信息,因為獲取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他們通常不仔細或根本不去了解公司章程的內容。對于很多投資者而言,由于其持有股份數量的限制及投資的目的,使他們不能夠影響或認為沒有必要參與公司規則的制定,如果他們對公司感到不滿意,就采用“用腳投票”的方式,轉而去尋找其他的投資機會。基于此種情形,為了兼顧眾多的中小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利益,對于上市公司要有一些強制性規范,不允許公司任意改變,所以,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應當是最小的。

      再來看有限責任公司。一般而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相對較少,且他們之間通常會存在著特定的關系,比如親戚、朋友,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因而在獲取公司信息方面比較容易,而且股東之間對于公司事務進行協商相對方便。所以,法律應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協商的內容予以尊重,因為當事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他們協商一致不僅滿足了自身的需要,也使社會效益得到增加[5]。

      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數量、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程度以及股東之間的關系大致在上市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中間的位置。所以,按照公司類型將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程度由大到小排序:有限責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結語

      國家對于公司的態度在自治與管制之間徘徊,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每個國家都試圖在相應的階段找到二者的黃金分割點。縱觀我國《公司法》,國家還應多給予一些自治,減少一些管制,相信投資人和市場的智慧。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載體,公司章程在多大程度上實現自治是公司自治的直接反映。我國的公司由于歷史的原因,行政權力干預過多,欠缺公司自治及章程自治的理念。實踐中,很多人通常的思維應該是只有公司法明確授權的內容,章程才可以規定,具體到現行《公司法》上,即為“公司章程應該載明的事項”、“由公司章程規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們認為,應當把公司章程的內容根據公司類型的不同,區分為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只要不與公司法的立法原則、宗旨、強制性規范與必要記載事項相抵觸,即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期盼作為市場主體的每一個公司都能設計出個性化的公司章程,更好地實現自治。

    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行為,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堅持科學有效的經營管理機制組織生產經營,提高效益。

      第四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公司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股東即為實際公司投資人,本公司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義出資申請營業執照。

      第八條 名義股東、股東代表和股東姓名、股東出資額詳見明細表。

      第九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在公司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其資產量化后的足額作為繳納出資額,并取得出資證明書;

      (二)對公司董事長的產生享有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依照出資比例承擔公司債務,分取公司紅利;

      (四)公司登記后,不得退股;

      (五)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按原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增資;

      (六)對公司運營的事項享有建議權,可以通過公司總裁辦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以及通過總裁辦向公司經營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支持、配合公司董事長的工作;

      (八)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九)按期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的重大決策享有表決權;

      (十)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要求查閱公司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____日內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十

      一)股東有權向公司決策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十

      二)在公司決策與股東個別意見發生矛盾時,要堅決執行公司決議,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和內部和諧;(十

      三)監督、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工作。

      第三章 股權轉讓及繼承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權不可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執行權利與義務或不能享受股東權益時,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股東會職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并決定公司董事長的任職及薪金待遇;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年度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年度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一)副總裁按照總裁辦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股東會決定事項時,須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能形成決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____月和____月各召開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與四分之一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提前通知全體股東。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參加會議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由股東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__名,副董事長_________名,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________年,屆滿后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撤消和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派往合資公司的代表,決定以上人員的考核方案及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財務、人事、利潤分配、獎勵等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裁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裁一名,總裁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本部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制定對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財務審批、審計規定;

      (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八)提請聘任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經理和派往合資公司代表人選,并提出對其報酬及考核方案;

      (九)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十

      一)副總裁按照總裁辦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七章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

      第二十八條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不設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設經理(主要負責人)______名,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公司總裁負責,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總公司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總公司下達的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

      (四)在不違背總公司的原則規定下全權負責企業的管理。擬訂本部門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福利等管理制度;

      (五)行使總裁授權的其他職權;

      (六)副職由企業經理(主要負責人)提名,總公司批準;

      (七)經理(主要負責人)定期向總公司報告工作;

      (八)副職行使經理(主要負責人)授權的職責。

      第八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__________________人組成,監事從股東中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________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檢查公司財務;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二)對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時,提出糾正意見予以糾正,對不接受意見,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有權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在董事會不履行股東會會議職責時,有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四)有權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三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召開______次會議,會議期應在董事會會議前召開;三分之二監事會成員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長、主要經營者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個人或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不得將公司資金借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主要經營者、監事違反前述規定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八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行使職權。

      第九章 財務管理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一條 公司每月匯總財務會計報告和經濟分析。財務會計報告依照國家規定制作。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將年度(______自然年)預算執行情況向股東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公司利潤的分配要兼顧有利于企業再發展、有利于發揮經營者的積極性、有利于所有者利益協調的原則,每個自然年結算一次。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要提留XX,即發展基金、獎勵基金、福利基金。XX的提留和年終股份分紅方案由董事會提出意見,經股東會討論通過。上年度虧損由當年利潤彌補。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一)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由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四)執法機關依法決定公司予以解散。

      第四十五條 公司因章程

      第四十四條 而解散時,應當在事由出現日起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代表組成。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日起____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自登記機關核準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由全體股東簽字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歸股東會所有。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經_____________公司第______屆第______次股東會通過。注:后附公司組建后各部門主要職責說明,將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予以完善。

      各股東簽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1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共同出資設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營范圍:xxxxxxxxxx。(以上范圍需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xxxxxx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比例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xxxxx萬元整 20xx.xx.xx xx%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貨幣 xxxxxx萬元整 20xx.xx.26 xx%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權并轉讓;(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6)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7)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8)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9)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4)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股權。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

      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登記于股東名冊。

      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五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該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股東、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

      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 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股東: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

      出資金額(萬元):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

      簽章:______

      第十一條 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于每年 月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七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不需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八章 利潤分配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除外。

      第三十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的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得利潤額。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九章 職工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___(所在國)國勞動法和勞動管理監督法以及企業的勞動管理等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工程師),由乙方派遣并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由合營公司在______(所在國)國擇優錄用。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反合營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予以開除。

      第三十五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的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第三十六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三十七條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_________個月前向有關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有關審批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本條(2)、(3)、(4)、(5)項情況發生,應由董事會提出合營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3)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義務的一方應對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入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四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四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資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報告,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賬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不包含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此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股東簽字(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鐘巖泉、李明雅、林海明、李躍富等四方共同出資,設立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煌星大廈東區0712。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銷售及物業管理(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鐘巖泉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566號1幢704室 350582196610122531 李明雅 福建省晉江市雙溝西路51號 350582197312270549 林海明 福建省晉江市陳埭鎮坊腳村振興路31號 350582197612080552 李躍富 福建省晉江市池店鎮梧潭村東北區70號 350582196611071019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鐘巖泉:認繳出資額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內繳足。

      李明雅:認繳出資額3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林海明:認繳出資額2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2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李躍富:認繳出資額1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14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增設分公司,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一章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現變更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由_______擔任法定代表人,并制定分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簽字:

      分公司法人代表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15

      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查詢打印?

      1、現在公司章程可以去兩個地方打印。一個是去行政服務中心,(帶著執照與公章,身份證),到注冊窗口進行咨詢打印。二是去市場監督管理局,有專門的檔案查詢室,攜帶上述資料,進行打印。

      2、法律主觀: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法定性。

      3、公司章程如何查詢打印,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完成辦理。具體操作如下:通過微信辦理打開公眾號微信關注公眾號【深圳市場監管】。點擊查詢在對話窗的【信息公開】里【企業檔案查詢】。

      如何查詢工商局公司章程

      1、在工商網上查詢公司章程:登錄北京市工商局網站、在線辦事、檔案管理、在線查詢。進入登錄頁面,需要使用一證通進行登錄操作,登錄成功后,選擇要查詢的企業及業務類型。

      2、法律主觀: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冊地的工商局相關部門進行調取。

      3、企業員工去工商局調取公司章程的時候,需要帶的材料有:公司營業執照副本、企業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公章。一般介紹信,內容包含因某原因委托某某人到某局查詢公司章程,加蓋公章。

      4、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注冊的`工商局查到。公司章程要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并且要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去工商局調取公司章程

      1、企業員工去工商局調取公司章程的時候,需要帶的材料有:公司營業執照副本、企業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公章。一般介紹信,內容包含因某原因委托某某人到某局查詢公司章程,加蓋公章。

      2、法律主觀: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冊地的工商局相關部門進行調取。

      3、到工商局拉章程,需要帶的材料是:蓋公章的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但不需要公司介紹信。

      4、工商局查企業章程怎么查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冊地的工商局相關部門進行調取。

      5、如需查詢本公司的相關信息:x0dx0a可以本公司自行派員前往相關職能部門查詢,也可以委托律師前往查詢。x0dx0ax0dx0a如需查詢其他公司的相關信息:x0dx0a只能委托律師前往查詢。

      在哪里可以查到公司章程?

      1、法律主觀: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冊地的工商局相關部門進行調取。

      2、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注冊的工商局查到。公司章程要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并且要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3、可以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查詢方法如下:搜索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點擊進入官網。進入官網后,就直接是查詢界面了。在搜索欄輸入你要查詢的企業注冊號,輸入完畢后點擊查詢。

      4、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查到從內容上說,公司章程有一些必須規定的不可取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還有一些不能改變的必須遵守的規則即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而這明顯與把公司法視為是一種標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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