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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4-09-17 17:31:48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通用1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是一個黨派組織、社會團體、公司企業為保證其組織活動的正常運行,系統闡明自己的性質、宗旨、任務以及規定成員的條件、權利、義務、紀律及組織結構、活動規則,要求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一種規則性文書。我們該怎么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章程(通用15篇)

    公司章程1

      宗旨

      第一條 為了搞活經濟,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規成立本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山東賽登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山東省威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藍星萬象城23-B2206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租賃、汽車代駕服務、機動車維修、汽車美容服務、二手車經紀、代辦汽車上牌服務、禮儀服務、會務服務、展覽展示服務、汽車用品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或名稱、認繳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認繳出資方式:_________

      認繳出資額(萬元):_________

      參股比例%:_________

      認繳出資時間:_________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_________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約定的權利。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出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2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 公司名稱:天津市新鎖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七條 公司地址:寧河縣蘆臺鎮商業道南段西側幸福商業廣場A區-404集中辦公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普通貨運。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即實收資本)為人民幣20萬元人民幣,由股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應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一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委派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六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依職權做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委派或更換。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

      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由股東提取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由股東及其聘請的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股東簽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公司類型: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桶裝水生產及銷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萬元,實收資本……萬元,實收資本占注冊資本的100%.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

      (萬元)持股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或

      交付期限

      合計

      第六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規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XXX(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1、針紡織品、棉紡織品、化纖布批零兼營(以工商局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認繳):50萬元人民幣。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日期并由公司蓋章。出自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黃麗娜:認繳的出資額為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繳納出資期限:自本章程簽訂之日起20年,出資方式:貨幣。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執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

      股東做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 3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得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光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位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章程一式3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

      年月日

    公司章程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的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最后應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實際情況按情況添加股東信息)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______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__________(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_______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人,副董事長_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_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此條應改為: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工會

      第三十條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一式___份,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6

      私法自治理念在合同法中體現為契約自由,在公司法中則體現為公司自治。但這種自治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公司自治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從公司與政府的關系看,公司自治強調公司相對于政府是自治的,政府不得干涉公司的自主經營。二從公司與股東的關系看,公司自治應當是以股東為本位的自治。公司具有團體的性質。“社團自治”,即社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以通過章程和多數表決制,自己規定內部關系。公司的成立應當具備的三個要件是:人的要件、物的要件、行為要件即制定公司章程。雖然關于公司成立的要件有不同的觀點,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司的成立必須有公司章程。它強調股東依據自己的意思訂立公司章程,依據公司章程表達意愿的自由。從這一層面上理解,公司自治就是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載體。

      一、我國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現狀

      我國自身并沒有孕育出公司制度,作為“舶來品”,我國引進公司制度的定位在于承擔富國強民的重任,而不僅僅是規范公司這一組織體的私法規范。1993年《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為國有企業的改革提供方案,所以,在我國,國家是公司制度的主要供給者。在國家過多的強制性干預下,公司很難實現自治。作為自治載體的公司章程,其自治的空間自然有限,在實踐中,公司章程原本有限的自治空間,更是被公司實踐為“千人一面”的填空題。

      修訂后的公司法進一步擴大了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對新公司法中出現“由章程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等表述進行統計,除去第25條、第82條集中規定章程應規定的內容事項外,其他涉及允許或指定由章程規定公司事項的條文有24項,①而在修訂前的公司法中只有11項,顯然這是一個重大的轉變。現行公司法下,公司通過公司章程這個載體擁有了較大的自治空間,但是,很多學者認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還有進一步擴大的必要,應賦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權。

      二、界定我國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標準

      從公司章程的歷史演變中可以看到,在每一個特定的歷史階段,在相關因素的合力作用下,法律對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都有不同的界定,不存在一個絕對的、統一的標準。我們試圖找到關于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相對確定的標準。公司制度的功能在于在保證公司獲取利益的同時,還要涉及股東之間、股東與經營管理者之間、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公司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問題,即公司具有效益功能和平衡功能。這些主體之間利益的平衡是國家強制的內容,在此之外,即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

      公司法是規范公司章程的規則體系,國家對于公司自治與強制的'態度反映在公司法上即為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所以,自制與強制的立場必將影響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間。對于強制性規范,公司必須遵守,公司章程也不得改變;對于任意性規范,屬于公司自治的范圍,公司章程可以對其選入(optin)選出(optout),實現個性化的設計。我們對于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有以下幾點思考。

      1.公司的內外事務有別:公司章程的內容應當根據公司類型的不同區分為相應的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現行《公司法》第25條、第82條分別規定了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在其余的法條中,用“由公司章程規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來進行表述。關于公司章程的內容,一些學者認為應盡快采取英美法的公司章程兩分法――即公司章程分為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兩部分[4]。我們認為,應當根據公司類型的不同將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區分為相應的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

      其中,必要記載事項體現了國家強制的內容,必須記載,否則章程不發生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對外關系,是公司與第三人,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公司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公司的外部關系會涉及到沒有機會參與規則設計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必須借助強制性規范來保護他們的利益。哪些內容屬于強制性規范的內容,比如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的出資額、種類、時間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數量、每股金額、股份種類等)、公司股東及公司對外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等都屬于這個范疇。對于上市公司,要根據需要增加必要記載事項,比如公告的方式、載體等。落實到現行《公司法》,必要記載事項應當包括第25條、第82條所規定的事項以及“由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比如,《公司法》第13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關于任意記載事項,當公司選擇,一經記載,即發生法律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內部關系,是規范股東之間、公司與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股東密切關注自身的利益并直接參與公司事務,所以,對于股東及公司利益的保護主要通過股東的協商與自治實現的。在任意記載事項中可以規定《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我們將其他事項理解為除了受以下的限制外,公司章程都可以自主地進行規定,以體現公司的自治精神。但應受到的限制主要有: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則;不得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主要為強制性規范);不得與必要記載事項的內容相抵觸。在這里不得不再次提及1998年大港收購愛使的過程中,愛使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使在愛使董事會中“推選代表的股東必須持有愛使股份至少半年以上,并且在董事會換屆選舉時,新當選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組成人數的1/2”,這是愛使采取反收購的一個舉措,但是,股東選擇管理者是股東固有的一項權利,而董事的提名權是這項權利的重要內容,愛使在公司章程中對這一權利的限制和剝奪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及宗旨的,所以也是無效的。

      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的劃分,也可以將其理解為公司的內外事務有別:公司內部事務的自治范圍廣于公司外部事務的自治范圍。

      2.不同的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圍廣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能夠募集到龐大的資本。但是作為投資者,大多數人買進股票的目的是為了在其價位相對較高時拋出,以獲得其中的差價,而不是為了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與決策,所以,他們可能并不努力去獲取公司的相關信息,因為獲取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他們通常不仔細或根本不去了解公司章程的內容。對于很多投資者而言,由于其持有股份數量的限制及投資的目的,使他們不能夠影響或認為沒有必要參與公司規則的制定,如果他們對公司感到不滿意,就采用“用腳投票”的方式,轉而去尋找其他的投資機會。基于此種情形,為了兼顧眾多的中小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利益,對于上市公司要有一些強制性規范,不允許公司任意改變,所以,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應當是最小的。

      再來看有限責任公司。一般而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相對較少,且他們之間通常會存在著特定的關系,比如親戚、朋友,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因而在獲取公司信息方面比較容易,而且股東之間對于公司事務進行協商相對方便。所以,法律應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協商的內容予以尊重,因為當事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他們協商一致不僅滿足了自身的需要,也使社會效益得到增加[5]。

      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數量、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程度以及股東之間的關系大致在上市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中間的位置。所以,按照公司類型將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程度由大到小排序:有限責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結語

      國家對于公司的態度在自治與管制之間徘徊,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每個國家都試圖在相應的階段找到二者的黃金分割點。縱觀我國《公司法》,國家還應多給予一些自治,減少一些管制,相信投資人和市場的智慧。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載體,公司章程在多大程度上實現自治是公司自治的直接反映。我國的公司由于歷史的原因,行政權力干預過多,欠缺公司自治及章程自治的理念。實踐中,很多人通常的思維應該是只有公司法明確授權的內容,章程才可以規定,具體到現行《公司法》上,即為“公司章程應該載明的事項”、“由公司章程規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們認為,應當把公司章程的內容根據公司類型的不同,區分為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只要不與公司法的立法原則、宗旨、強制性規范與必要記載事項相抵觸,即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期盼作為市場主體的每一個公司都能設計出個性化的公司章程,更好地實現自治。

    公司章程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費額及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 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會決議。

      第十二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股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被擔保的股東或者被實際控股人支配的被擔保股東,在股東會上不得參與該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本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十五條 股東會議的議事規則: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三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及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能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股東全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會議,以及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其他決議,應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召開會議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本公司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的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投資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設經理1名,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的行為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任會計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三十條執行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股東出資轉讓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三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三十四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依照以上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四)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章 股東會會議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公司的經營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全體股東(法人)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如以下蓋章簽字位置不夠,請按本格式自行打印提交。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蘇州市xx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蘇州市新區大港圌中路

      公司法定代表人:xx

      第三條 公司由蘇州市港口有限責任公司、蘇州市港務公司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蘇州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依照國家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理法規,本著"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執業準則,發揮自身技術優勢,為社會提供知識密集型的優質建設監理服務。通過強化工期、質量、投資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及現場協調,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的預定目標,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同時取得公司的合法效益。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對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市政工程、工業、民用房屋建筑(高層建筑)、樁基、構造物工程建筑、設備安裝實施監理、測量、檢驗測試、概預算編制,房屋出租、打字、復印。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叁佰零貳點零陸萬元。

      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一)蘇州市港口有限責任公司以現金出資,為人民幣271.87萬元,占 90 %。

      (二)蘇州市港務公司以現金出資,為人民幣30.21萬元,占10 %。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并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并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注冊后 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 7人。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度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其中職工代表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1)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于 簽訂。

    公司章程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注:股東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注意不要將貨幣寫成“現金”、將實物寫成“設備”、將知識產權寫成“專有技術”、“工業產權或非專利技術”、“無形資產”等,這些都是不規范的。如果股東的出資方式在兩種以上,應分別列出以每種方式出資的數額及總的出資額。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應與驗資證明及《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中的股東名錄部分相一致。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分期出資,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如果股東選擇分期出資,在此條款中應明確分期出資的具體時間和出資額。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取紅利;

      (六)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并轉讓出資額;

      (七)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八)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九)公司終止后,依法應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

      (五)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七章股東會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以及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東也可確定其他時間)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股東也可確定其他通知時間。)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規定股東會會議表決權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資比例的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四十二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

      如果股東約定,股東會決議都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那么就相應將第四十四條改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將第二十三條改為“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

      如果公司沒有設董事會而設了一名執行董事,沒有設監事會面設1—2名監事,那么應相應調整有關條款,如所有條款中涉及“董事會”的字樣改為“執行董事”,將“監事會”改為“監事”等;如果公司沒有設副董事長,那么就刪掉參考格式中“副董事長”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應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注:股東可自行確定具體比例)

      第二十六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章董事會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注:也可不設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公司章程10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定公司章程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訂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制度,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

      1、貨幣出資方式

      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股東直接用金錢向公司投資,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出資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

      2、實物作價出資方式

      實物作價出資方式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是以實物形態進行的,并且實物構成公司資產的主體。實物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建筑物、設備、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資,非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的物資,不得作為實物入股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實物出資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對于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對于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以國有資產為實物出資的,實物作價結果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資、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并由有關驗資機構驗證。

      3、工業產權出資方式

      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資產,它與有形資產不同,它是一種使用權。用工業產權出資,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指的是制造工藝、材料配方及經營管理秘訣。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對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三、簽訂出資協議的注意事項

      1、首先要審查股東資格

      由于全體股東要對發起設立公司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一定要審查好股東的資格,包括股東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并且對股東的身份證明最好進行備份。

      2、要明確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而且,全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確股東的出資方式和金額。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權及房產作為出資方式,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擁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3、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及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等問題

      由于現在時常會出現股東出資不實或拖延出資的情況,所以,在簽訂出資協議時,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因為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及要明確約定貨幣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問題,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若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則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需要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的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并且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資企業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外資企業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外資企業的股東:

      英文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公司生產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萬美元。

      第九條注冊資本為______萬美元。

      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以______形式投入,出資期限為:第一期出資______萬美元,占應出資額的______%,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天內繳清;第二期出資______萬美元,占應出資額的______%,最長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______內繳清。

      第十一條股東出資方式為______。股東投資完畢后,即由公司聘請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政府機關審批方可實施的事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3、委派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約定事項。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決定設立分公司、分公司負責人名單,以及日后分公司變更的決定權;

      12、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可以設副董事長若干。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由股東委派。

      第十七條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董事會的人員變動時,股東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有關部門申報備案。

      第十九條董事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舉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經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數表決通過。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入,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董事有義務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出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30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被通知人),按照該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2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10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董事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四條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得從公司領取薪金。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司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總經理任期四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職務,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一名監事。

      第三十二條監事由股東委派,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重新委派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重新委派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5、向股東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約定的其他職權__________。(沒有就刪除本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四條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監事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財務會計、稅收、外匯、保險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稅收的規定繳納各種稅金。同時享受外資企業的有關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八條公司職工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三十九條公司獲得的利潤、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扣除應納稅款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條公司的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財會管理制度執行。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復式記賬法記賬。

      第四十一條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財會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外匯事宜,按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銀行開設人民幣賬戶及外匯賬戶。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各項保險由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決定投保。

      第六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八條對于公司按中國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并扣除、支付或撥出任何其它款項后所余利潤,董事會應編制它認為需要的利潤積累、分配或投資計劃,報股東批準決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七章職工和工會

      第五十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案,擬定勞動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第五十一條公司招聘職工,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五十四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公司住所地現工資制度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五十六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五十七條工會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公司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條公司如需延長經營期限,須經股東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必須在經營期滿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二條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一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的清算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國法律法規規章對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九章適用法律

      第六十五條公司章程的制訂、生效、解釋、變更和爭議的裁決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依據。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的制定,由股東簽名確認,本章程修改,須經股東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______式______份。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章程修改生效程序亦同。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

      《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寧波市人民政府甬政發(1994)253 號文批準,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于 1994 年 12 月29 日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公司于 20xx 年 7 月 20 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xx]48 號文核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2,850 萬股,于 20xx 年 8 月 16 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如出現終止上市情形被終止上市后,公司股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款規定。

      第四條公司注冊名稱: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Hongrun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第五條公司住所:浙江省象山縣丹城鎮建設東路262號,郵政編碼:315700。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6,623萬元。公司因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而導致注冊資本總額變更的,可以在股東大會通過同意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決議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項通過一項決議,并說明授權董事會具體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弘揚拼搏奉獻、爭創一流的企業精神,堅持誠信為本、質量興業,科技創新、人才興業,立足上海、面向全國、開拓國際市場,發揮品牌優勢,壯大建筑主業,拓展多元投資,實現持續發展。

      第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經營范圍: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公路工程施工、地基和基礎工程、建筑裝飾工程、園藝園林綠化工程、勘察設計、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設監理、裝卸勞務、建筑機械、水泥制品、建筑裝潢材料、金屬材料批發、代購代銷;根據(1997)外經貿政審函字第3381號文件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和按外經貿發展審函字第1017號文件經營進出口業務。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

      第十八條 公司成立時發起人為象山市政工程建設公司職工保障基金協會、象山縣二輕工業合作聯社、上海龍華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以及鄭宏舫、何秀永等 29名自然人。該等發起人于1994年12月經批準共同發起設立本公司。

      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 16,623 萬股,股本結構為:人民幣普通股 16,623 萬股,無其他種類股。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 10 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 6 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章程1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股東、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___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______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實收資本: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股東: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金額(___________元)出資比例簽章

      第十一條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______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于每年___________月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_______%(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五條召開股東會議應于會議召開______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七條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__連任。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______年,任期屆滿,連__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監事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______年,連__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七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不需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______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八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八章利潤分配

      第二十九條______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除外。

      第三十條______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______年度的后三個______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得利潤額。

      第三十一條______公司上一個會計______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______年度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三十二條______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___(所在國)國勞動法和勞動管理監督法以及企業的勞動管理等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______公司所需要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工程師),由乙方派遣并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由____________公司在______(所在國)國擇優錄用。

      第三十四條______公司有權對違反______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予以開除。

      第三十五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的有關規定,根據______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第三十六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______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十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三十七條合營期限為______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______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________月前向有關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__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有關審批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__公司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__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本條(2)、(3)、(4)、(5)項情況發生,應由董事會提出合營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3)項情況下,不履行____________公司協議、合同、章程義務的一方應對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入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__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____________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四十三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四十四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____________公司現存資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五條清算委員會對______公司的債務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六條清算結束后,______公司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報告,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四十七條______公司結業后,其各種賬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規章制度

      第四十八條______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十條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十一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三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不包含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此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制定,自公司設立之______日起生效。

      股東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14

    ____工商局:

      茲有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支持!

    此致

    敬禮!

      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5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鋼材、水泥、五金、交電、日用品、鐵精粉、生鐵、不銹鋼制品、鐵礦石、焦炭、橡膠制品、塑料制品、潤滑油、通訊終端設備、電纜、鋼絲繩批發、零售。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二、股東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列明繳資期數和繳資期限)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 股東的權利:

      1. 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 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 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 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商貿公司章程

      二、 股東的義務:

      1. 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 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 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 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 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

      其職權是: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投資創業。

      二、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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