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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用火管理制度(精選24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現場用火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現場用火管理制度 1
一、嚴禁在禁火區動用明火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設備,若生產等需要動用明火的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并應采取積極的'防范措施。
二、倉庫或易燃周圍和火災危險性大的車間嚴禁電爐、煤油爐等爐具(生產性使用除外)嚴禁在倉庫使用蠟燭照明。
三、爐灶、煙囪要和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爐灶附近不準堆放易燃可燃物,使用爐火要有專人負責,人要離開時要將爐火熄滅處理好。
四、安裝電器設備,必須由正式電工負責,不準亂拉或超負荷使用,不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險”裝置,電線穿過構件要加套管,線頭連接需牢固。
五、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內,不家用電氣照明,必須安裝時,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六、電、氣焊接要由持證電焊工進行,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焊接盛放可燃物體容器時,應先將容器洗干凈以防殘留物燃燒爆炸。
現場用火管理制度 2
為了加強施工現場工程用火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發生,確保施工生產順利進行,根據《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保衛工作基本標準》規定,制定施工現場工程用火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制度)。
一、施工現場工程用火范圍
1、電工人員從事電氣設備安裝作業;
2、電氣焊工人進行氣割切割、焊接作業;
3、屋面防火施工,現場從事瀝青熬制或使用噴燈作業;
4、冬季用于攪拌機作業加溫保溫燒鍋爐用火;
5、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其它工程用火;
二、工程用火的`審批手續
1、工程用火實行現場申請,用火單位(班組),用火人填寫《施工現場申請用火審批表》由現場消防保衛組織負責人審批。
2、接到工種人員用火審批表后,負責審批人員應就用火部位易燃物情況、防火措施等內容進行觀察察看,作出批準用火決定并填寫審批意見。
3、經審批后,申請用火單位(人員)方可實施工程用火。
4、現場同一部位用火在不發生易燃移動情況下實行一次用火審批,用火地點變動或兩個以上地點用火,必須及時辦理用火審批手續。
三、工程用火中的防火安全管理
1、用火工種要認真執行用火審批表中已批準的用火部位防火保證措施,針對用火部位在存在易燃物的情況,有針對性地設置消防器材、工具,設專人看火。
2、用火部位附近存有易燃物,除設置滅火器材、工具外,還須對易燃物采取遮擋措施,工程動火未結束,看火人不得擅自離開看火崗位。
3、用火人、看火人必須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具備基本滅火知識和技能,熟悉火警電話號碼及報警方法。
4、發生火災事故,立即報告工地負責人,并投入火災撲救。
四、本制度在執行中接受上級領導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的指導和檢查。
現場用火管理制度 3
1.總則
1.1.為了確保施工進度和裝置生產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根據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專項管理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施工現場預制、加工場所和安裝現場內的承包商的動火作業管理。
1.3.在施工區域內一般用火只需辦理固定用火作業票。
1.4.在裝置區域動火作業時,需執行公司相關動火規定。
1.5.施工裝置與生產裝置碰管作業動火和施工區域與生產裝置間距少于15米的用火作業比照1.4執行。
1.6.本規定未盡事宜或存在與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相抵觸之處,則按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執行。
2.職責
2.1.公司hse職責
對施工作業現場承包商的動火作業進行檢查監督。
2.2.總包商/監理公司職責
負責現場的.動火檢查、監護。
3.用火作業內容
3.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3.2.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3.反腐、襯里作業;
3.4.化學清洗及脫脂作業;
3.5.熱處理作業和化學檢測作業;
3.6.火焰煨管,熬制瀝青作業;
3.7.爆破作業和錘擊作業;
3.8.機動車輛進入施工現場。
4.一般規定
4.1.用火作業施工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規定進行上崗前的用火安全教育,掌握用火作業的安全基礎知識,并會使用消防器材;
4.2.用火作業的施工現場,必須配置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道路暢通;
4.3.用火前必須進行施工交底,熟悉工作范圍、周圍環境、撤離路線;
4.4.按規定辦理動火票,明確監護人;
4.5.用火作業部位附近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即用火作業部位附近必須放置有效的滅火器材)前,不得動火;
4.6.與外部相連的管道與設備,在未查清有無險情之前,不得動火;
4.7.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得動火;
4.8.在有可燃、易爆氣體的區域進行爆破和錘擊作業時,應先對現場的可燃、易爆氣體含量進行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
4.9.油漆作業地點周圍的30米半徑內,作業時及作業完畢后的24小時以內,不得動用明火;
4.10.在設備、容器內進行反腐、襯里作業時,作業人員不得穿產生火花的釘子鞋和衣服,不得攜帶火種,嚴禁在襯里作業的同時進行電火花檢測及針孔檢測;
4.11.進行化學清洗、脫脂和反腐涂料涂刷作業的場所應嚴禁煙火;
4.12.進行靜電噴漆作業時,應進行靜電接地,防止產生靜電火花;
4.13.施工完畢,應仔細檢查清理現場,熄滅火種、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5.高處作業用火規定
5.1.高處作業用火時,必須設置防止火花飛濺墜落的設施,并對其下方的可燃物、易燃物、機械設備、電纜、氣瓶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否則不準動火;
5.2.高處作業用火時,不得與反腐施工同時進行垂直交叉作業;
5.3.高處電焊、氬弧焊作業人員在未到達作業位置之前,不得開啟電源;
5.4.高處交叉動火作業時,應設專人監護;
5.5.風力大于5級時禁止高處作業用火。
6.監督和監護
6.1.施工承包商的hse監督員要加強施工用火作業的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應責令停工整改,并監督整改情況。
6.2.對動火作業的重點或危險部位,總包商的hse監督員必須到位,進行全過程監督;施工承包商專職或兼職hse監督員必須現場監護。
7.本規定由hse部起草、解釋并歸口管理。
現場用火管理制度 4
(一)明火作業審批:
1、動火必須由建筑工地防火第一責任人審批,必要時報當地消防部門備案。并說明用明火時間、部位、動火原因和動火前的防范準備工作,經批準人檢查防火措施和安全交底落實后,簽發動火證方可動用明火。
2、動用明火作業時間審批期限三天內,一張動火證只能使用一個動火部位,如超出審批期限或更換明火作業部位須重新審批。
3、明火作業的班組要有專人負責安全防火工作,施工現場動用明火作業批準人,要做好防火安全交底,并在安全臺帳中作好記錄。
4、動用明火表一式三份,一份施工現場項目存檔,一份作業班留存備查,一份交單位保衛部門存檔。
(二)明火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效操作(上崗)證件。操作時嚴格遵守本工種的安全防火操作規范,并落實好明火作業現場的'防火措施(如放置滅火器材、黃沙、濕草包、鐵皮等),清除動用明火部位四周可燃物。
2、監火人員在明火作業時不得擅自離開動火部位,并時刻保持警惕,有特殊情況要離開需指定代替人員,并交代清楚,注意事項。
3、明火作業操作人員,監火人員要會使用消防滅火器和補救初起火災的經驗,會報火警“119”和向消防部門講清楚起火地點及燃燒情況。
4、在進行電氣焊時,為避免火災,一定要清除周圍可燃物,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應該保持5m以上距離,乙炔瓶應距火源10m,夏季防日光爆曬。
現場用火管理制度 5
1、牢固樹立防火意識,警鐘長嗚,防患于未然。
2、加強食堂工作人員技能培訓,規范操作,謹慎用火。
3、責任到人,實行用火事故追究制。
4、用火時食堂工作人員不能擅自脫崗,做到人走火滅,并鎖上大門。
5、燃料間與爐灶分離,嚴禁亂堆亂放。
6、完善防火設施,水池水滿,管路到位。
7、不亂丟煙蒂和未熄滅的火柴火。
8、做到每周大檢查,每天巡視,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及時消除。
9、嚴禁在食堂亂拉、私接電線。
10、在醒目處標志火警電話號碼“119”,一旦出現火情,迅速撲滅。
現場用火管理制度 6
一、處方員工必須熟練掌握管道煤氣的.`使用方法,了解其火災危險性。
二、掌握煤氣發生泄漏時的預防措施。
三、管道煤氣總閥的開關,必須落實責任人,每天關閉時要通知消控中心派保安員到現場監督,并作好開關登記。
四、經常檢查接頭、開關閥是否完好,發現漏氣及時報告安全部和工程部。
五、發生氣體泄漏,嚴禁使用明火,關緊氣閥、打開門窗通風,停止使用各種電器開關。
六、廚房內使用煤氣灶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使用時要專人看管,使用完要專人關閉。
現場用火管理制度 7
為加強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門或租賃單位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二、動火、電氣作業執行人需經消防培訓和其他專業培訓合格,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動火、電氣作業。
三、任何部門、單位及個人在園區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后方可作業。
四、動火作業應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和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并向動火執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五、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接絕緣程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范,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銹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松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八、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九、每半年應對建筑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并做好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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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禁教師和學生在教學樓內使用電爐等大功率的電器。
2、嚴禁學生在教室、寢室、校園內、野外生火取暖或玩樂。
3、嚴禁學生攜帶打火機、火柴。
4、停電時使用蠟燭要經班主任同意并由專人負責,班主任要讓學生睡好,滅火燭才可離開。
5、嚴禁在校園內燃放煙火和鞭炮。
6、嚴禁私拉接線,安裝用電插座,或在教寢室使用電茶壺、熱得快、電吹風、電爐。愛護用電器具,不得自行拆裝和損壞,發現用電隱患及時報告電工。
7、班級外出活動,須寫書面申請報告,建立嚴密組織,落實安全責任,得到學校安全保衛組批準后,方可進行。
8、嚴禁學生帶易燃物品上山,禁止用火。
9、嚴禁學生參加火災撲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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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由學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
(二)電器設備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防爆、防潮、防塵的部位安裝電氣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四)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
(五)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1至2處檢修孔;
2、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3、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5、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六)學校應加強電氣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電氣線路改造、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私拉亂接電氣設備;
2、未經允許,不得在教室、宿舍、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使用電爐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高熱燈具;
3、非使用期間應關閉非必要的電器設備;
4、停送電時,應在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七)學校應加強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因特殊需要必須動用明火時,需報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后動用;
2、動用明火時,現場必須有專人負責,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確保消防安全。動用明火過程中,一旦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動用電氣焊作業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并落實現場監護人和防范措施;
4、固定用火場所(設施)應落實專人負責,動用明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處理、撲救并報警;
5、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實驗室,嚴禁動用明火;
6、教室、宿舍、圖書館等場所禁止使用蠟燭等明火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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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院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煙動火。
2、動火必須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格執應火審批制度。
3、固定動火必須經醫院領導審查同意、批準,并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4、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余火,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6、庫區、露天堆場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7、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醫院內使用時,應經醫院批準,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8、過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于生產(工作)上,不準用于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10、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醫院和臨時過渡房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公司設備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11、一切固定的設施,應嚴格按照規范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2、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13、禁止使用電熱棒。
14、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柜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干燥并掛牌專人管理。
15、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嚴禁超荷運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16、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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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園內動用明火要實行審批制度,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擅自動用明火。
二、因教學、科研、生產需要在校園、學生宿舍區、禁火區內動用明火,應提前提出書面申請到學校消防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批,并辦理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施工。
三、申請的內容應該包括用火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防火措施、現場監護人、責任人等內容。
四、因教學、科研、生產等活動需要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規定。
五、電工、焊工、鍋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作業地點應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六、校內各基建工地動火、用火,施工承包單位負責人應對消防安全負全面責任,確保工地安全,總務處負責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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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裝和維修用電設備各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各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安檢部門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臨時用電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用電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三、戶外臨時線路裝置或架空線路應妥善安裝,嚴禁亂拉亂接。
四、安裝的臨時用電線路必須符合相關安裝規范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
五、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六、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各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七、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并做好記錄。
八、安全用火
1.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2.施工中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由專人保管,合理存放。
3.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建立禁煙標志和防火安全制度牌。
4.施工中不得大面積使用脫漆劑等易燃液體。在現場噴漆時,要有良好的通風措施,不得和其他工種交叉作業。
5.現場嚴禁明火,要使用防爆電器。電器設備需由正式電工安裝,并設置配電箱,不得隨意亂拉臨時線,必要的'臨時線要使用雙重護套電線。每天施工后進行安全檢查。
6.現場嚴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裝修,必須使用的`應進行防火處理。
7.施工現場的堆料及垃圾不得圈占消防設備,不得阻塞消防安全通道和疏散樓梯,并應及時清運垃圾。
8.凡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各、管道、地溝等處,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清洗,隔絕易燃氣體來源,經檢查批準后方可動火,當動火場現場的條件發生變化時,必須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采取安全措施,經檢查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九、安全用電
1.專業電工負責現場所有用電工作。
2.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存有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加工場所及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強光源燈具。
3.各級分電箱、用電箱必須安全可靠,嚴禁采購,使用不合格產品。
4.電動工具必須保證技術狀態良好,嚴禁有漏電現象的機具參與作業。嚴禁違章使用機具。
5.作業區內用電電壓必須符合國家規范要求,電線、電纜不準隨意亂架。
6.電焊工作業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不得徒手操作。
7.打孔剔槽作業時,必須清楚作業面內有無電線、電纜等預埋管線,防止破線觸電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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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強管理,固定專人負責,操作時必須有人監護。操作間嚴禁堆放雜物,使用明火結束后,清理好現場,待確定無火災隱患后方可離開。
2、辦公室、圖書館、資料檔案室、庫房、教室、會議室機房等處嚴禁使用明火。
3、對各種用火、用電、用氣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不準帶故障運行或使用。
4、用電線路和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負責安裝,不得私自設置臨時用電線路和設備。各處室、教室、辦公室等公共用電場所嚴禁使用電爐、電飯鍋等功率電器。
5、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施安裝標準,發熱的部位不得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
6、樹立節約用水、用電、用氣的良好公德,做到人走燈滅,人走關水、關氣。發現水、電、氣設施出現故障及時報告總務處及維修人員。
7、未經允許,不得在教學樓、辦公樓接電、接水作生活用。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在校內所有電源線路上使用電爐等用電量電器。
8、學校電路由專業人員管理,嚴禁任何人拉閘斷電。如需停電,先報告學校有關領導。由專業人員實施拉閘、斷電、送電。
10、外單位在學校承包基建工程,在工程決算時一次結清電費,型建筑辦理臨時用電手續。
11、除本學校出租或經營的'門市外,任何人不得從學校接電源用于營業、生產活動,如發現違規定者,立即截斷電源,并追究接電源處所管理人員的責任。對舉報者,學校予以獎勵。特殊情況必須接電源者,須經學校領導批準。
12、經學校同意用電的門市、工廠不得給別人轉接電源,否則,立即停止該門市用電,造成的損失,由轉接者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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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加油站的用火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內嚴禁吸煙及用明火照明。
2、上崗人員不準隨身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等物品。
3、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由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動火證,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氣灶燒水做飯時,要有專人對煤氣灶進行管理。
5、用鍋爐取暖,一定要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要有專人負責檢查管理。
6、要嚴格按照動火證規定的.范圍動火,不得自行變更用火位置和擴大用火范圍。
7、在加油站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
8、加油站若需要動火,應當由站長向上一級部門提出動火申請,由上一級部門安排專人負責動火作業。
9、在動火作業時,必須經站長同意,未經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內動火。
10、收發、測量和加注油料期間,禁止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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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單位、部門設備安裝、電線路安裝布設須派有《電工證》的專業人員從事,嚴禁無證人員操作,嚴禁亂接亂拉臨時線路。
2、電器線路、設備的安裝使用及管理,必須嚴格遵照有關電器防火規范和規定執行,安裝必須規范,使用必須安全,管理必須到位。
3、對電線路大的`閘刀、大型電器的`接插頭、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4、電器設備線路,要經常維護、保養、檢查保證運行正常。
5、加強使用明火管理,落實用火部人員的崗位防火責任制。
6、加強動火維修管理,重點防火部位用明火,應精神狀態行動火審批制度,加強動火現場的安全保護措施,動火現場要有防火安全管理人員監護,并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作業完成要及時清理現場,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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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要求。
二、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填寫《單位臨時用火、用電作業審批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5.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6.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7.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8.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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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對電氣焊、使用明火、吸煙等和使用臨時用電、用電設備、用電器具等方面安全所規定的制度。如;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
根據國家安全消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鑒于本工程的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潛在的危險因素,安全生產難度較大,尤其在生產、搶進度、支模和外架搭設過程中,如有絲毫防范措施不到位,就極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引起群體傷害事故。
因此,安全動火(各類火源)是我們工程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內容之一。為了加強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動火而引起火災和爆炸群體傷害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規定。
1、安全動火的基本原則
各類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相關技術要求;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批準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凡是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
凡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關閉閥門,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后,才可動火。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動火證。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當日一處作業地點有效,不得涂改。
動火操作人和安全監護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護人不在場,操作人有權拒絕動火。
生產設備(裝置)進行大、中修時,因動火工作量大,對于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都應徹底清除,按規定進行處置并管道加盲板隔離。
工地內禁止流動吸煙;吸煙者可到指定吸煙處。
生產作業場所一律禁止吸煙;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地點吸煙。
2、動火分級管理,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將動火分為三級進行管理。
一級動火(禁火區):
變電處、配電室、空壓機室、集控室、泵房及所屬設備設施,乙炔和氧氣存放處等危險性大的設施設備動火。
倉庫等場所動火。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項目。
二級動火:
除一、三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于二級動火。
三級動火:
沒有火災、爆炸、傷害(中毒)等危險項目的動火。
固定動火區設在機修工房內指定位置,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
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到動火區焊補的物件,必須在固定動火區焊補,盡可能減少在禁火區動火次數。
動火區內應設有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并設置明顯的標識。
3、動火審批的管理
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動火地點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共同擬定、并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申請動火作業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項目部經理或總經理審批;并在公司項目安全部登記備案。
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動火單位負責擬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審批;并在公司安全部備案。
三級動火:由動火人員負責制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填報動火許可證;并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公司安全部備案。
4、常見事故的原因
動火設備內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沒有進行全面吹掃、置換、蒸煮、清洗等程序處理,或雖經處理而達不到動火條件。
氣焊氣割動火所用的乙炔氧氣都是易燃易爆氣體,焊炬、膠帶、減壓閥、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現泄漏。
在動火作業時,無論是氣割、氣焊或是電焊,都要使金屬在高溫下熔化,熔化的金屬熔液易到處飛濺,引燃周圍的可燃物質、煤塵、電纜槽內電纜等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
氣焊氣割時所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都是壓力容器,如果使用不當,或離動火點的安全距離不夠10米,或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安全距離不夠5米,當乙炔瓶、氧氣瓶受熱或漏氣時,都易發生著火、爆炸事故。
電焊時,焊機不完好或地線、把線絕緣不好,造成與在用設備、管線發生打火現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設備、管線上引弧,造成設備、管線擊穿,或是設備管線損傷,留下隱患。
電焊作業時,工具絕緣不好發生漏電,或焊工不穿絕緣鞋,在容器內部或潮濕環境作業,造成人員觸電。
監護人員脫離崗位或沒有人監護。
5、作業前的主要準備工作
焊割人員、接線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檢維修或危險性大的'動火項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業方案。要向參與作業人員進行“五交”,即交作業任務、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檢維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項、交應遵守的有關安全規定。
要落實項目負責人、監護人,落實各種防范措施。
動火前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并經審批簽字認可后方可進行動火。要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動火許可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動火人拿到批準的動火證后,應檢查動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實,如果沒有落實,動火執行人應拒絕動火。
6、作業現場的檢查及管理要點
審批人員檢查要點:
動火執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設備是否處于完好狀態。
動火設備本身是否殘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監測結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進行了有效隔離。
動火周圍的可燃物、暗溝、煤塵等環境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審批人員必須親臨動火現場查看,確認無火險后方可批準。
管理要點:
安全監護人的資格、職責和權限
資格:必須由動火單位(一級動火:動火單位同時)指派一名了解動火區域或者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會使用滅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員擔任監護人。
職責:動火前要按照動火許可證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私自離開現場。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其他人清理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權限:對動火部位與動火證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發生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許可證,并向領導報告。
電焊作業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電焊工所用焊把必須絕緣良好;電纜線、地線、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溫烘烤。
過路要加保護套管,防止被過往的車輛軋壞;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濕環境作業,應采用絕緣墊以保證焊工與焊件絕緣。
電焊工不應攜帶焊把進出金屬設備;禁止將接地線連接于在用管線、設備及鋼結構上,以防產生靜電;禁止在設備和無關的管線上引弧。
氣割和氣焊時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要注意氧氣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瀝青等物質,避免與高壓氧氣接觸發生燃燒。
嚴禁乙炔與銅、銀、汞類物質接觸,以防發生爆炸。
必須杜絕本規定第4項所述的常見事故原因的情況發生。
進入受限空間內部動火,必須遵守相應安全消防要求。
臨時用電必須由電工進行安裝與拆除;并符合國家《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要求。重點注意:電源線絕緣必須良好;其接線頭處不許與廠房金屬部位接觸,防止漏電。
食堂用液化氣罐、灶,應經常檢查是否有漏氣現象。
其它動火項目,應符合相應安全消防技術要求和規定。
7、獎罰
違反本規定的人員,應說服教育或停職培訓(減發工資),待培訓合格后重新上崗;同時根據違章情況,給予一次性50—300元處罰。
違反本規定釀成事故的單位及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工地內危險區域流動吸煙者,給予50元/次處罰。
任何員工都有權制止違章動火行為。對有效制止非法動火的人員,給予相應獎勵。
8、附則
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安全動火管理范圍:各種焊接、切割作業、危險場所內其它產生火花的作業,電爐子、火爐、液化氣罐灶,噴燈,流動吸煙、煙頭亂扔等易造成火災危險的一切火源。
本規定未盡事宜和有爭議事項,根據實際情況由安全部設備部裁定。
現場用火管理制度 18
1、明確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確定用火、用電設備的采購、登記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電工、電氣焊工和電氣設備操作人員的崗位資格,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2、執行當地用火、用電管理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
3、用火、用電設備應由具有職業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禁止非職業人員作業,作業中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用火、用電警示標志醒目,防護用具完好。
5、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⑴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70cm×70cm的檢修孔1至2處;
⑵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⑶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⑷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⑸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6、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生產、儲存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⑵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監火人員,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⑶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對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⑷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現場用火管理制度 19
為加強公司用電、用火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預防和降低火災隱患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部門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二、明火、電氣作業的人員需經消防培訓和其它專業培訓合格,并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方可作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明火、電氣作業。
三、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工程部申請,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四、營業場所、倉庫、DJ房等防火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并配有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自離開崗位,每天對設備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工程部人員對本公司的.電氣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七、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處、倉庫的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并設有安全巡查表,做好巡查記錄。
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后組織撲救。
九、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十、對消防用電的檢查和管理要有專人負責,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現場用火管理制度 20
第一條中山住膠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煙動火。
第二條動火必須按照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格執應火審批制度。
第三條臨時動火應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書面申請辦理動火證,方可動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專人管理、監督,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
第四條固定動火必須經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查同意,報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辦理動火證,并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第五條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第六條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余火,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七條廠區、庫區、露天堆場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第八條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單位內使用時,應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第九條車間、過道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條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在生產(工作)時,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于生產(工作)上,不準用于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第十一條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在單位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由單位設備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第十二條一切固定的生產設施,應嚴格按照規范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條凡有自動化生產線上需特殊處理的臨時線路,應知會單位設備部,一般應在隔天的白班恢復好固定線路,特殊情況可在維修日處理好,要求使用期超過一星期的,必須上報單位設備部審批,不報者按違章論處。
第十四條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第十五條禁止使用電熱棒。
第十六條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柜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干燥并掛牌專人管理。
第十七條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嚴禁超荷運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第十八條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
現場用火管理制度 21
各部門應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動用明火。
1、嚴禁任何人在飯店范圍內擅自焚燒廢物、樹葉、垃圾等物品。
2、施工工程中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到保安部辦理動用明火申請審批手續,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動火施工。
1、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
3、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動火施工人員應當持有操作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對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3、廚房、餐廳、鍋爐等生產用火,必須專人值班,做好防火監護工作,按安全操作規程正確操作。
4、公共娛樂場所嚴禁在營業時間動火施工。
5、員工嚴禁在飯店內吸煙。
6、漠視動火規定,擅自動用明火者,以嚴重違反店規,破壞飯店安全,給予除名處理。
7、如因違反規定釀成火災事故者,將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罰款及行政處罰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現場用火管理制度 22
1.嚴格遵守上級各項用火、用電安全操作規程及防火安全規定、制度。
2.電氣焊工、電工、防水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3.電氣焊工須持有效證件到保衛部門登記備案認可。嚴禁非焊工從事電氣焊操作。
4.電氣焊工進行明火作業時,按規定開具動火證,并指定專人看火,清理周圍易燃物,封堵孔洞,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對于不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品,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5.電氣焊等明火作業不準與噴漆、防水、木工裝修作業點等同時間交叉作業,盛裝過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容器和設備,在未清洗干凈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防水施工作業前,須制定專項的`防火方案、措施,并報公司消防保衛部門審批備案,方可施工。
7.施工現場、生活區、料場等,不準使用電爐子、電熱水器、電褥子等電熱器具,特殊情況須經上級消防保衛部門審批后方可使用。
8.生活區宿舍內的照明燈具,不得超過60瓦,嚴禁使用碘鎢燈取暖、照明,嚴禁私拉亂接電源線。
9.冬季使用爐火應由有關部門統一安裝,經保衛等部門檢查符合防火、防煤氣中毒要求后,方可使用。爐火及煙筒周圍不得掛烤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爐灰要待熄滅后倒在指定地點。
現場用火管理制度 23
1、單位經營儲存區域內動用明火實行報批制度,動火一次報批一次。
2、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場所周圍嚴禁動用明火。
3、動用明火時,各工作人員必須向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單位總經理獲分管經理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動火作業全過程必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動用明火申請表》詳盡見附表
4、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經營、維修等工作的需要,單位內設立固定動火區,除動火區外一律為禁火區。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如下:
1)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室內動火區應以防火墻與其他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3)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或其他雜物,并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4)單位內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油品泄漏揮發與空氣形成的可燃混合氣體)不會擴散到該區;
5)動火區應設立明顯標志,由專人負責管理。
5、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
6、動火前,由安全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審批手續后,劃定動火區域(包括臨時性動火),明確動火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安全措施、現場監護人員等。動火手續不齊者不準動火,動火申請表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未落實之前不得動火。
7、動火作業前,應和責任部門聯系,明確動火的具體位置,由該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動火設備的置換、掃線、清洗工作,并做好書面記錄。
8、凡能遷移到固定動火區域或其他安全地方進行動火的作業,不應在禁火區進行,盡量減少禁火區內的動火工作量。
9、動火設備應與其他設備可靠隔離,以防止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泄漏到動火設備中。對動火地區應采取與其他區域用臨時隔離墻隔開等措施加以隔離,以防止火星飛濺引起事故。
10、動火現場應準備好使用的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作業現場需有人監護;在危險性大的重要地段動火時,消防車和消防人員應到現場,做好充分準備。
11、動火必須有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動火時應注意火星落入危險區域。
12、動火結束后應立即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動火作業所用的電源。動火、用火作業相關記錄由安全管理部門保存歸檔。
現場用火管理制度 24
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3、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
4、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5、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6、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6)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7、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8、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9、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4)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5)班、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6)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7)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10、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11、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12、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1)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13、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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